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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灭火设备的布置要求?

2014-8-12 16:07:40      点击:

问:7、固定灭火设备的布置要求?

答:

5.4 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7.1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7.2.1 I、II、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2.4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7.2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7.1.2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7.1.3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7.3.2 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7.3 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电影摄影棚;
8.7.5 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 m2的音像制品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7.8.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 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8.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公共活动用房。
   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 可燃物品库房。
   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8.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8.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8.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4 自备发电机房。
7.8.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6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1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8.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 m2的音像制品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