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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2014-8-13 14:50:17      点击:

摘 要:本文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消防服务职能不到位,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体系不健全五个方面概述了目前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并从消防监督管理的分级分类模式,政府出资组建社会消防监察队伍模式,消防监管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这三个方面探讨了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消防安全管理;现状;消防监督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 TU998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负荷、立体型、大面积、大空间的现代火灾及矿井坍塌、超强台风、化学危险品泄漏等重大灾害事故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峻挑战。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当前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消防监督管理的三种创新模式。


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1.1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第一,消防供水不足。"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基础差、底子薄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第二,消防站建设滞后。第三,消防车道不通畅。第四,建筑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些单位为了省钱,对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断章取义",将部分应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项目砍掉,以致固定消防设施不全。


1.2公共消防服务职能不到位首先,政府公共消防协调能力弱化。在我国,消防工作往往被视为软任务,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管理公共消防的机构不健全。其次,政府公共消防管理能力弱化。第三,政府公共消防服务能力弱化。最后,地方提供消防服务的职能欠缺。


1.3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公安消防部队承载着全国的消防监督检査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管理体制问题和基层消防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全面展开。主要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消防队伍薄弱。消防工作是全面系统性的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消防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任务量大、人员更换频繁、直接导致消防机构无法在有效地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社会消防力量未能形成合力进行消防管理工作,消防管理属于安全问题的范畴,应该属于全社会每个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责任,如政府机构、公安派出所和群众安防人员都有消防的权利和义务。


1.4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尚不健全,包括《消防法》在内的各类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还很不完善。有些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后也未能根据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进行修改。有的规范和标准没有处理好"溯及力"的问题,特别是技术规范修订滞后,发生一起重特大火灾修改一个规范条文的滞后问题很突出,人为造成了大量"火灾隐患"。


1.5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体系不健全第一,对宣传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大部分部门、单位即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也往往只热衷于形式、走过场,为了 "宣传而宣传",缺少社会责任感和实质性内容,造成消防宣传教育有名无实,收效甚微。第二,缺少部门联动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消防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依赖过重。对于消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起来往往是完全依赖公安消防机构,由消防机构唱"独角戏":一是现阶段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统一署,政府各部门、各行业没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不能自发组织监管行业开展有序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缺乏主动性,政府部门联动消防宣传教育极为有限。二是部分政府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能落实。第三,消防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第四,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淡薄。


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


2.1消防监督管理的分级分类模式


依照《公安部107号令》第7条,要将消防安全深入到社会的每个场所 ,特别是人员比较多的公共场所,消防部门每年都要对其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太绝对化,在警力较缺乏与消防工作渐渐增多的矛盾下,已经不符合消防工作的诸多要求。我们有必要探寻一种新型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江西的消防支队采用的就是“一卡式”管理模式 ,也就是分等级分类别进行管理。它将各级单位按照生产规模大小、特性、火灾发生的频率等,由江西省或周边县市的消防监管机构和公安局、派出所等实施分等级管理,再根据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中的评定方法,对各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筹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定结果分类别进行监管,以确定对各建筑设施的检查次数;对消防安全设施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强的单位实施随机检查;而对消防安全设施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并依据火灾隐忧的程度对相关单位进行严厉惩处 ,建立健全“突出核心,监督管理井然有序”的消防监管体系。


2.2政府出资组建社会消防监察队伍模式


上海市闵行区首创了社会消防监管新模式,即由消防部门倡导、政府出资组建社会消防监察大队。2009年,闵行区消防支队提出创建“消防监察大队”构想以应对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消防监督任务重、消防监管力量小、社会面易失控漏管的现实难题。消防监察大队的构想通过进一步加强区、镇两级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街镇级消防安全联动机制,并制定两级政府考评督促细则,将管理延伸至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区,不断提高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形成政府消防工作全覆盖的组织管理模式。截止2009 年底,闵行区的14 个街道、镇纷纷建立了两级消防安全联席会,在安全办设办公室,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各级工作任务和职责。面对地区消防管理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率先投入250万元,以“政府购买消防服务”的方式,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框架下成立了消防助理员队伍。消防助理员分派到各街道、镇协助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消防工作,闵行区消防支队对消防助理员队伍进行条线上领导、业务上指导,由各街道、镇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指派工作任务,构建了区域消防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全覆盖新模式。消防监察大队的出现,延伸了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对许多无法实施监控的农村社区和“六小”单位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


2.3消防监管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


公共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公共决策与公共服务主体的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针对我国当前消防力量薄弱,急需新的力量补充的情况,就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另外,消防监管本身是也公共管理活动,多元主体的参与本身就能起到消防技术、消防知识传播及消防能力、消防意识提升的作用,对于解决三个“没有根本改变”也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消防监管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中介组织、保险公司、志愿消防组织等应当形成一个既以消防安全为目标、又同时竞争合作的治理网络。公安消防机构是专业化的消防服务机构,其应当充当消防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议程设定角色,建立消防监督管理的标准。《消防法》赋予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大量的消防执法权,作为一个专业化的消防部门,其重点应当是强化消防公共服务能力,主要是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消防宣传、专业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要做好辖区内重点消防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充分发挥派出所直接接触群众、接触单位、情况熟悉的优势,强化对非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各类执法行为,使消防基础监管工作更加扎实。消防中介组织指受作为消防行政管理对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为其获得消防行政许可(认可)而从事某项消防服务的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火灾事故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帮助社会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降低火灾事故率的激励机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定期派出消防工程师对保户的安全状况进行消防检查,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帮助事故单位提升减少火灾事故的能力和降低事故损失的能力。志愿消防组织是当前西方国家消防公共治理中的重要力量,也是降低消防监管成本的重要措施。中国传统村落社会中的火灾互助也是志愿消防服务的雏形,但未能形成专业化的消防志愿组织。随着火灾事故原因复杂化的趋势,对消防志愿组织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中介组织都可以对消防志愿组织开展免费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志愿服务的能力、水平和效果。


总之,目前我国消防管理的现状不容许我们有丝毫懈怠的思想,在公共治理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主要有三种创新模式:消防监督管理的分级分类模式、政府出资组建社会消防监察队伍模式、消防监管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从第一种到第三种模式,是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化不同发展程度的模式体现。第三种模式是公共治理理念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展较为完善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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