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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强制制度

2014-8-14 9:27:49      点击: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行政强制主要分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两类。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传唤、临时查封、查封扣押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执行两类。通过强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政府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力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制度的落实。

关键词 行政强制 消防执法 规范制度

作者简介:张滢,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44-02

修订后的《消防法》赋予了消防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但没有明确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程序,面对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主体虽有“尚方宝剑”却往往束手无策。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出台,切实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消防行政主体“执行难”的问题。

一、消防行政强制概述

消防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消防行政强制概念理解不一。笔者认为消防行政强制是指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消防行政主体为实现消防行政目的对相对人和相关物及行为等予以约束与处置的强制性行为,包括为实现消防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而实施的执行性强制和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暂时性控制。即消防行政强制应该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存着以下区别:一是发生的阶段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消防行政决定作出前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在消防行政决定做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是实施的主体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是消防行政主体。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主体是消防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三是产生的后果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如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从当事人处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执行错误,否则该罚款都不会回转。

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梳理了消防行政执法领域中依法可实施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强制传唤。《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消防行政主体可依法使用强制传唤。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强制传唤情况紧急的,消防机构可实施即时强制,即可先决定,后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因此,消防行政主体可依法实施临时查封,情况紧急,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同样适用即时强制。

第三,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措施。如,《江苏省消防条例》设定了查封、扣押消防产品的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时,还应遵循“三不得”原则:与案件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实践中,消防行政主体对生产、储存、经营、住宿等“三合一”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时,往往对涉及违法设置住宿的物品也予以查封,引起了被查封对象的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该情形下,消防行政主体实施查封的对象应是住宿场所或部位,应当允许当事人清理、搬走相关生活必需品。

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消防行政强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执行手段的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的特点是手段相对平和,如加处罚款;直接强制的特点是手段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如强制执行责令“三停”处罚、强制拆除等。根据实施的主体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分别由消防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实施。由消防行政主体实施的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的一种执行罚,通过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消防行政主体加处罚款,可直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中予以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经过一定时限,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采取直接强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进行补救。

第二,强制执行责令“三停”处罚。《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可见,强制执行责令“三停”处罚是消防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直接强制。

第三,强制拆除。《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疏散通道、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等消防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消防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拒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那么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消防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如当事人在催告期间缴纳了罚款,则不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拒不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消防行政主体无需缴纳申请费。

四、正确认识消防行政强制工作

消防行政强制既是消防行政主体维护公共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在实施消防行政强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要正确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法定性原则。一是主体法定,即执法主体资格必须是消防机构及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二是内容法定,即消防行政强制的类型、实施对象,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创设;三是程序法定,即消防行政强制的适用和方式、方法,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必要性原则。适用消防行政强制前,监督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应采取行政强制进行全面考虑,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如果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消防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第三,适当性原则。消防行政强制使用的方式、手段要合理,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匹配,要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如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应当适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等,避免“高射炮打蚊子”。

在消防执法实践中,要顺利实施消防行政强制,可采取以下保障措施:首先,尽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消防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及财产限制,涉及到社会面的稳定和谐,必须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涉及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场所的消防行政强制,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影响的,应当提前向政府报告,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取得强制工作的主动权。其次,强化政府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具体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消防行政强制得到落实。再次,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要结合“说理式”执法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解释、教育、告知等工作,避免当事人因缺少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对消防行政执法产生抵触情绪,化解消防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台北:三民书局.1999.

[4]莫于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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