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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

2014-8-13 14:27:25      点击:


(一)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


  1、凡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消防报审手续。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公安消防机构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3、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4、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1、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


  2、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4)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电源线路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3、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4、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批复文件;


  5、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6、公安消防机构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1、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3、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