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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有关条文的探讨

2014-8-13 14:45:26      点击:

闻悉根据公安部和住建部规划的我国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系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规》、《喷规》)正在整合修订之中。希望新版的系列消防规范,不单在在规范体系上有所变化,也在内容有所突破,更系统全面,协调统一,明确清晰;与时具进,避免个别条文与建设现状脱节,在实际工程执行中几乎无法执行或实际不执行情况,增强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效能。

笔者根据多年来在建筑防火设计及施工实践中的思考及体会,就以下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看法供同行探讨。

1 多层建筑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置的问题

《高规》7.1.3条规定: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但《建规》未有相关条款要求,其8.1.3相关条文解释,根据火场实践,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消防车可采用沿楼梯铺设水带单干线或从窗口竖直铺设水带双干线直接供水扑灭火灾。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则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简而言之,高层建筑立足自救;多层建筑依靠外部他救。目前规范对多层建筑是否需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不作规范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地纷纷出现越来越多的大体量多层建筑,例如多层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含地下建筑)等,该类建筑火灾种类多,蔓延迅速,危害性大,发生火灾时从外部扑救难度大或无法从外部扑救(含地下建筑),所以该类型建筑也存在消防自救的需求,便于消防队员直接利用有压力保证的室内消防管网取水扑救火灾。解决的途径有二个:一是设置水泵接合器;二是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建规》8.4.5条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现今看来明显要求标准太低,没有考虑平面大小因素,应适当扩大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范围。但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使用,毕竟是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车载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将水输送到室内消防管网灭火的临时措施,不如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更为安全可靠,反应及时。

之前此类的多层建筑,设计师通常会根据建筑物规模、体量、重要性质及危险程度主观作判断,绝大多数已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但依据不明确,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做法。

建议新《规范》对于此类多层建筑增加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相应条文,同时加强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需求,区分此类多层建筑可按照以下几点因素综合考虑:

(1)、单体建筑体积超过一定数量指标:大体量多层建筑消防时,无法完全做到利用消防车采用消防队员铺设水带直接供水扑灭火灾。

(2)、单体层数较多、单层面积超过一定数量指标的多层建筑:《建规》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除了层高,平面上的距离对消防队员如何取水扑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3)、单体地下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数量指标的的多层建筑:地下建筑平面布置较为复杂,消防通道较少及视线影响不利外部扑救。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数量指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建筑:《喷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需设置喷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已存在储存喷淋用水的消防水池及喷淋消防泵,便于设置消火栓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但《建规》8.5.1.4、5条有关商店、旅馆及集中空调办公楼要求面积指标3000m2明显偏低,笔者认为面积指标应适当加大。

(5)、总建筑面积、建筑栋数超过一定数量指标多层建筑群体:例如学校,医院及住宅小区等。

2 大空间水灭火系统设置:

《建规》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该条确定了对于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室内净空高度超过12m无法设置的场所的需采取消防措施,但在长期的设计实践中,由于固定消防炮流量大,压力高,在实际灭火过程中容易对疏散的人群造成伤害,建议采用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同时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新型消防产品,也有部分省份已出台相应设计规程,且在实际工程运用中效果明显,二者可针对不同场所选择使用。应在新版规范中明确该系统的使用条件,增加设计的可操作性。

但对于局部面积较小净空高度超过12m的门厅中庭也机械按照该条执行显然值得商榷,此类为过道式交通中庭,可燃物较少,体量较小,火灾危险性小,建议可不必勉强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国外类似案例非常普遍,也可按《高规》7.4.5.2条规定在中庭相通的每层低净空的回廊顶设置加密喷头进行防火阻隔作为有效的补救措施。

3 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高规》7.4.5.2条规定,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条文说明明确提出:只有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由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供全楼使用。10.4.2条规定,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其条文说明指出:根据某些省市消防局的经验,规定在当地消防车供水能力接近极限的部位,设置接力设施。可以看出,根据《高规》,在消防车供水范围之外的消防分区,无论是消火栓系统还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可不再设置水泵接合器;但根据《喷范》,在超出消防车供水范围之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分区需要设置接力设施。二者存在不统一,而且规范条文有关接力设施的做法也只是体现重复设置消防增压水泵,合理性存在可商榷的问题。

《高规》7.4.5条文说明解释了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高层及超高层建筑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一般消防水泵组配备有备用泵,且均为电力泵,一般情况下消防工作泵与备用水泵同时发生机械故障的概率较小,只有电力故障下会发生消防工作泵与备用水泵同时均不投入工作。可靠的措施为设置柴油泵作为消防系统的备用泵,以避免在电力故障时消防加压泵不能工作,而接力设施无非起到再次额外增加电动备用泵的作用,意义不显著。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泵的日常维护较简单,可定期启动柴油泵检查其运行情况,国家制造标准规定柴油泵本身的油箱储存燃料为柴油泵运行3小时的燃料。对于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为了节省投资,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的消防分区的消防加压泵,采用电动泵作为备用,在消防车供水范围之外的消防加压泵设置柴油泵作为备用泵。在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消防车供水范围之外的火灾发生且室内用水量不足时,首先由消防车在室外消火栓取水加压送水至中间转输水箱,再由消防加压泵加压供水灭火,如此时电力泵发生故障,则柴油泵即可投入灭火工作。以上做法为解决高区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问题的一种合理的选择。

4消防增压设施设置:

《高规》7.4.3条规定:室内消火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同时7.4.8条规定:对于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压力需求时应设置增压措施。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其中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该值为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合并设置增压稳压设备的水容积。其中室内消火栓系统为2支水枪动作时间30秒,水量300L;喷淋系统为最不利点5只喷头动作时间30秒,水量150L。

由此可见7.4.8.1条与7.4.3条规定概念一致,对应分开设置增压水泵;但7.4.8.2条则与之概念矛盾,体现合并设置,概念指向不清楚,容易引起误解。实际工程应用几乎都可以按规定做到室内消火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消防增压设施也分开设置执行,避免两系统相互影响,很少出现所谓有困难时合用系统。而且按消防增压设施合用后,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如何选择还是一个仍在讨论的问题。建议本条文修改为: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为300L;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宜为150L。则与7.4.3条及7.4.8.1条规定完全对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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